赣建建[2011]35号
各设区市建设局(建委),省直有关厅(局,集团公司):
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《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我厅赣建建[2010]26号文明确我省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暂不开展,已到期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,待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后再作规定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鉴于我省目前尚未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,我省二级建造师(含临时)延续注册工作继续推迟。
二、已到期的二级建造师(含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人员)的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。
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|